师范传习所,清末培养小学教员的临时机构。附设于初级师范学堂。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(1904 年 1 月)颁布的《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》规定,“各州县于初级师范学堂尚未齐设之时,宜急设师范传习所”,“俟各省城及各州县初级师范学堂毕业有人,传习所可渐次裁撤”。选省城初级师范学堂简易科毕业的优等生担任教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