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时缓刑制度,是指对战时被判处一定刑罚宣告缓刑的犯罪军职人员,在具备一定条件时,撤销原判刑罚,不以犯罪论处的一种刑罚制度。内容:军事法院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,允许其戴罪立功,确有立功表现时,可以撤销原判刑罚,不以犯罪论处。战时缓刑制度不同于刑法中的缓刑制度。条例规定的缓刑适用于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,而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