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一般加重,“法定特别加重”的对称。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加重处罚。法定加重处罚的一种。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划分的法定加重处罚的一种类型。中国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,而只有在特别刑法中规定有加重处罚。《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》中规定,劳改罪犯逃跑后又犯罪的,从重或加重处罚。这里的加重处罚在本质上应视为法定一般加重,因为虽不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,但适用于劳改犯逃跑后又犯一切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