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典故:《枭首》来历意思解释_典故出处

更新时间:2024-11-29 02:25:40

    枭(xiāo消)首:古代酷刑之一,砍下人头悬挂在高杆上示众。此典指秦始皇的母亲——皇太后,宠幸假宦官嫪毐(lào ǎi涝矮),嫪毐叛乱,被秦始皇发令捕捉,砍头悬挂示众。后以此典比喻极刑处死。嫪毐(?——前238年),战国末年由吕不韦献给皇太后的假宦官,因得皇太后宠信,权势很大,门下有食客千人,家僮数千人。秦王政(即秦始皇)八年(前239年),封为长信侯,以山阳(今河南焦作东南)和河西、太原两郡为封地。次年,秦王政举行冠礼,准备亲政,嫪毐起兵叛乱,秦王政当即通令全国:有活捉嫪毐的,赏钱百万;杀死他的,赏钱五十万。嫪毐等人全部捉到。卫尉(官廷卫队长官)竭、内史(管京城政事的长官)肆、佐弋(yì一,管皇帝射猎的副长官)竭、中大夫令(中大夫的主管官)齐等二十人都被砍头,车裂肢解示众,灭了他们的家族。此典又简作“枭”。【出典】:    《史记》卷6《秦始皇本纪》227页:“即令国中:有生得(活捉)毐,赐钱百万;杀之,五十万,尽得毐等,卫尉竭、内史肆、佐弋竭、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,车裂(酷刑,人肢体分绑在几辆车上,撕裂而死)以徇(xùn殉,示众),灭其宗。”【例句】:    汉·崔寔《政论》:“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,有夷三族之令。黥、劓、斩趾、断舌、枭首,故谓之具五刑。” 汉·曹操《让县自明本志令》:“幸而破绍,枭其二子。” 宋·高承《事物纪原·律令刑罚部·枭首》:“昔黄帝斩蚩尤悬首军门,此枭首之起也。”悬首于木谓之 “枭 ( xiāo) 首”。“首”谓 “首级”( 头) 。 “枭”为何义呢? 为什么说是 “枭首”呢?“枭”,传说是一种食母的恶鸟,忘恩负义之辈,故 “枭雄”即指强悍、凶残之人。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: “二十人皆枭首。”裴骃集解: “县 ( 悬) 首于木上曰枭。”杀了坏人以后,将其头挂在木上示众,这就叫做 “枭首”。“枭”为古代极刑之一。汉高祖刘邦曾命丞相萧何制定了 “九章之律”,有灭三族的刑罚。其中有这样五刑: 脸上刺字,削掉鼻子,砍断脚筋,割断舌头,悬首于木。最后一刑便是 “枭首”。枭,《说文·木部》: “不孝鸟也。故日至捕枭磔 ( zhé) 之。”段注: “《五经文字》曰: ‘从鸟,在木上。’隶省作枭。然则 《说文》本作枭甚明。今各本云: ‘从鸟,头在木上。’而改篆作枭,非也。此篆不入鸟部,而入木部者,重磔之于木也。”“磔”,分尸之刑。依此说,“枭”原本作 “”,因篆字变为隶书而作 “枭”,所以在此情况之后, “各本”字书皆认为此字形义为 “鸟头在木上”,《说文》也就将此字收入木部而不入鸟部 ( 重磔于木) 。这就很清楚地说明了 “悬首于木”为什么叫做 “枭首”了。人首悬于木犹枭之首 “在木上”一样。这里有个心理暗示是: 罪犯如枭一般可恨、可恶,应去其首并悬挂于木示众。同字段玉裁注: “如淳曰: 汉使东郡送枭,五月五日作枭羹以赐百官,以其恶鸟,故食之也。”传说还有一种食父的恶兽叫 “破镜”,故有 “枭破镜”一语以喻忘恩负义。黄帝曾 “欲绝其类使百吏祠皆用之”,将他们作为祭祀品而灭绝其类 ( 说详 《汉书·郊祀志》注引孟康说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