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典故:《里克伏剑》来历意思解释_典故出处

更新时间:2024-11-10 16:08:21

《左传.僖公十年》:“夏,周公忌父、王子党会齐隰朋立晋侯,晋侯杀里克以说。将杀里克,公使谓之曰:‘微子,则不及此。虽然,子弑二君与一大夫,为子君者,不亦难乎?’对曰:‘不有废也,君何以兴?欲加之罪,其无辞乎?臣闻命矣!’伏剑而死。”晋献公死后,国内混乱。大夫里克想迎立重耳为国君,杀死了公子奚齐和公子卓,苟息自杀。公子夷吾(即晋惠公)即位后,暗示将追究里克的弑君之罪。里克认为,不废二公子,就没有夷吾继位为君,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里克在晋惠公面前陈述完自己的意见后,便拔剑自刎而死。后常用为以死殉职之典。《文选》卷三九江文通《诣建平王上书》:“常欲结缨伏剑,少谢万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