区公所

更新时间:2024-11-06 15:45:03

区公所的词语属性

拼音qū gōng suǒ
拼音字母qu gong suo
拼音首字母qgs

区公所的词语解释

区公所[ qū gōng suǒ ]

掌管区、地方自治事务的机关。

区公所的百科含义

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。民国初年,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“地方自治团体”,只设一级组织,其名称沿用清末《地方自治章程》的规定,凡府、厅、州、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,称城;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、屯集称镇;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、屯集称乡。城、镇、乡均隶属县,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。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。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,如山西的区、村两级制,县以下设区,置区公所,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。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。